******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字[2007]781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档次划分及具体标准依自治区相关文件确定。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纪检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为其下设办公室,接收整理各系报送的材料。
第七条 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下达的名额,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请学院国家助学金领导小组批准后,向各系下达名额。在评审工作中,对农林水地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八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九条 辅导员或班主任根据学生提出的申请,进行民主评议,将评议结果上报系里。系里按规定组织初审,结合班主任意见、民主评议结果及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初步确定受助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院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公室。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结合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全院公示,广泛接受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小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上报。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院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或冲抵学费住宿费的形式发放。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暂停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2、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3、家庭经济好转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生活费用者;
4、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第十一条 学院国家助学金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学院学生的国家助学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国家助学金获得者,要自觉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困难的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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